按本市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每人每月按4%的比例缴纳住院保险费,并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大病医疗补助。
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和职工,由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缴纳住院保险费和大病医疗补助;被保险人个人,由个人缴纳住院保险费和大病医疗补助。个人。
下列被保险人自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1、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含3个月,下同)内的被保险人。
2、已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入住院保险的。
3、在符合条件的待遇期间停止缴费的,在3个月内补缴并继续参加保险缴费的人。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17号)。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根据《医疗保险指南》(LSTF〔2003〕第10号)和促进参与意见,制定本办法。《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情况》(鲁政发[2004]5号)。调整住院保险费缴纳比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条件:
1、兼职员工和其他不参加雇主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工作人员;
2、未在从业年龄范围内就业的个体工商户;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继续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