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经商最新规定

2020-04-19 时事 225阅读

公务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有如下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参考资料: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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