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设置了罚则。规定对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按照规定燃放时间燃放的;在空气重污染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期间燃放的;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此外,法规还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