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等级与发放残疾证无关。对照残疾人鉴定标准,九级伤残一般是不可以办理残疾证的。
办残疾证需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当地常住户口;
(2)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
当地残联需对残疾情况进行评定:残疾比较明显,能明显判断残疾情况的,残联可直接办理。残疾不明显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病历证明。精神、智力残疾出具市精神鉴定中心证明。听力、言语、视力残疾出具村居及单位证明,致残时间、原因,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扩展资料
残疾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由残疾人自愿申领,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残联委托专门医疗机构按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评定。符合标准的发给残疾证。
残疾证发放与伤残鉴定适用不同的标准,不同的鉴定机构,二者没有关联。当事人申请办理残疾证,必须在户籍所在按程序另行申办按残疾人鉴定标准重新评定。
残疾证有7个类别,即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每类别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和二级为重度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