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和毕业证原件到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办理学历变更,可以当场办结。户口本上的文化程度可以更改。
依据《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
第六十二条 公民的婚姻、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登记事项,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与申报变更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后,给予变更。
第六十三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申请开具户籍证明的,按照《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申请人可持能够证明自己文化程度的有效证件到当地派出所申请更改。
扩展资料: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
第五十五条 公民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民户口簿曾用名栏目内填写其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第五十六条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由于公安机关登记错误造成的,应当当场办理;存在多个证明材料且内容不一致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
第五十八条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书面申请、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第五十九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六十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民申请民族成份变更的,应当由本人凭书面申请、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芒市公安局-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