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结构
所谓宪法结构,在这里是指成文宪法在内容和体系上的安排,即指一部宪法是怎样构成的,是如何把宪法的内容编排、组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虽然各国宪法结构不尽一致,但从基本方面看,宪法一般有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宪法序言
宪法序言是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表述,体现宪法基本理念和精神,是宪法内容的高度概括。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有序言,序言是将某些不宜以宪法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但又不得不表明的或总结或纲领或立场或原则等等表现出来。能够反映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宪法规范的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宪法正文
一般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以及宪法自身的实施保障。
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进行补充和修正的法律形式,往往附于宪法正文之后,而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
(三)宪法的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方法最早在比利时和瑞士联邦宪法中采用。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