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现在已经归类为机动车了。根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于2009年6月25日发布,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项标准将40公斤以上400公斤以下、时速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由电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现在大多数的电动三轮车都已经属于机动车了,只有少部分比较小型的电动三轮车还属于非机动车
扩展资料:
机动车
机动车的英文名称为MV(Motor Vehicle的缩写)中文意思就是“机动车辆”。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及部分游乐设施(如电动摄位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脚踏车等)。可分类为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电动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