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与当事人的户口性质是无关的:在当事人符合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办理该证件:
1、该项需要交验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2、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即可,具体可以参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也可以事先咨询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