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风险。
案情概要:
张某2006年11月17日与某电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先后签订三份劳动合同,并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4月1日,张某的工作岗位经协商一致确认变更为助理检测工程师,且明确表示知晓该岗位有夜班要求。时至2014年10月左右,张某向其主管提出,不愿意再从事夜班的工作,要求调整至无夜班安排的岗位,单位工会连同张某所在部门一起与张某沟通协商,张某明确拒绝回到原先的质量检测岗位,因此,单位同意张咐姿某的换岗至其他新岗位的申请,但前提是通过新岗位部门的面誉消试录用,并且在正式变更岗位之前,仍需按照排班要求进行出勤。
2015年3月中旬,张某多次未按照排班要求出勤夜班,并且自行将所安排的夜班变更成白班的时间,进行出勤工作,单位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4月1日及5月14日以“工作态度消极,缺乏合作精神,或不按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不服从上级正当或合理的工作指令,拒绝公司合理分配工作”为由分别给予三次书面警告,在第三次书面警告成立后,单位衡虚绝以三次书面警告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万余元。
判决结果:
仲裁: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公司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理由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