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的溯及力,所谓债务抵销的溯及效力,是指债务抵销使相互间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的法律效力。
通常抵销权成立的时间与实际行使抵销权的时间并不一致,权利人行使抵销权能否溯及至抵销权产生之时,我国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缺乏统一标准。
一、举例如下: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贷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经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贷款。
解析:
此时,按照法定抵消权具有“溯及力”,则甲公司有权主张抵消。
甲对于乙享有的债权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取得了法定的抵消权,即诉讼时效经过后,他行使法定抵消权,溯及至享有抵消权那天。如果在期间内未取得抵消权,则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消。
简单来说,如果在甲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乙又享有了对甲的债权,即双方互负债务。若是在甲债权的诉讼期间以外,才互负债务。则甲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
如果甲对乙享有法定抵消权之前,乙欠甲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那么甲就永远不享有抵消权。
二、法理基础:
我国法律虽然未明确规定这一溯及效力,但学界通常认为我国法定抵销应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因为抵销权制度的设立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简化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方便清偿,简化偿还程序和降低偿还成本,同时抵销也具有担保的功能,即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债权用于债的清偿,即使对方缺乏相关履行能力,也能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满足。
扩展资料:
抵消权的行驶条件:
此条规定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进行了阐述,关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两个人的互负的债务必须都是到期的才可成立抵销权;
2,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
4,此抵销权为形成权,以通知方式,到达对方即生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