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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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私自抵押高息借款被判不属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另一方无还款责任。
2015年12月,原告柯某(出借人)与被告徐某(借款人)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月利率为5%。当日,原告向被告徐某汇款57000元(已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3000元)。
被告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17年,被告张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准予两被告离婚。
另查明,被告张某曾于2016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张某在诉称部分陈述“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宁可放弃在邮政的工作,成天在外赌博,有家不归,对家庭不顾。为了家庭,原告多次劝被告改掉赌博恶习,被告不听。为此双方曾闹过离婚……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
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本案借款月利率5%,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利率水平。
本案所涉债务金额显然超出了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原告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各方面情况判断,本案债务不属于被告徐某、张某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