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执行员的问题,可以找院长要求更换执行员(具体负责你案件的执行法官)。
如果是基层法院的地方保护问题,那需要去找上级法院投诉,请求执行监督或其他等。如果是工作人员受贿渎职包庇等,那需要向法院纪检投诉,采取检举控告等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扩展资料:
执行不力,是法院工作人员渎职范畴,可以向执行局的院长反映投诉,也可以找上级法院反映,或者要求更换执行员等。
如果有执行不能的情况,可以申请要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比如拘留(最长期15天,可以一年多次对他惩戒)。可这种方式一般只能满足债权人的心理安慰,不能从经济上获得对债权的追回。
就是采用各种司法强制措施其实是无法执行到被执行人的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叫执行不能。通俗讲,就是负责你的案子的执行员,已经做了他该做的所有事情,也是尽力地去做了,可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目前没查到或有些财产按规定不能被执行),不能执行到位。这种执行不能(如果属于你说的“不执行”的话),风险是由你(债权人)承担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