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依据《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扩展资料
外来务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到市区小学、初中就读,须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示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或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在市区租房协议、水电费发票等证明材料。
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还须提供学生家庭户口簿、父母的身份证、经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升入初中就读的,还应出示流出地学校发放的《小学毕业证书》。
符合上述条件学生的相关材料,需经原施教区学校初审后报教育局普教法制科审核确认,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到相应的施教区公办学校就读。市区有关小学、初中要切实做好外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保证他们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义务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