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报废年限

2022-07-24 汽车 88阅读
特种车辆、吊车属于专项作业车,报废年限30年。
  根据商务部2013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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