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房产交易的双方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1.卖方应持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交易所申请登记,并填写“出售房屋申请表”;
2.买方应持身份证明,到市交易所申请登记,并填写“购买房屋申请表”;
3.交易双方应亲自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如本人不能经手办理时,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4.房产买卖,双方必须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市交易所审查允许成交前,必要时须公告声明。
第八条 房产交易、过户更名,须交纳下列税费:
1.私房买卖,由买方按成交价的6%交纳契税。同时按成交价的2.5%交纳交易管理费(买方1.5%、卖方1%)。对成交价超出评定价允许幅度的部分,须交纳5%规费(由买卖双方分摊)。
2.赠与更名,由受赠人按房屋现值价的6%交纳契税,同时按现值价的1%交纳管理费。
3.析产更名立户,按分得的房屋现值价,各自交纳1%的管理费,免交契税。
4.购买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售的旧户,免交契税,只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交纳管理费。
5.个人购买全价出售或补贴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免交契税,免交管理费。
6.单位之间的房产买卖,免交契税,只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交纳管理费。
7.对换房屋产权,两方价值相等者免交契税,只按房屋现值价,各自交纳1%的管理费,两方价值不相等者,其超出部分,按买卖税率,由得到超出部分一方纳税。
8.单位经批准购买私房,按本条第1款规定交纳契税和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