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的通知2009年07月27日 20:01关于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9]4号
各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定向免费培养培训农村卫生人才”有关要求,我省决定从2009年起采用“定点招生、定向培养、协议就业”方式,为农村基层定向培养一批适宜卫生人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卫生人才培养
(一)培养对象:志愿从事农村卫生工作、符合国家高考政策的我省25周岁及以下青年。
(二)定点学校: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南通大学、徐州医学院、扬州大学、江苏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筹)、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三)培养方法:培养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定点学校在全省范围内按招生政策择优录取,参加临床医学、护理学等相关专业学习,授予相应专业大专文凭。获得临床医学或护理学大专文凭者,毕业后可依法参加国家医师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培养规模:到2012年,全省每年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培养2000人,总规模8000人。具体名额和专业由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各地当年实际需要确定。招生名额列入当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五)管理办法:培养对象被定点学校录取后,在入学前须与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见附件)。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应积极做好辖区内农村卫生人力需求预测,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属省辖市卫生局、人事局提交年度培养计划,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统一汇总于3月上旬报省卫生厅、人事厅。
二、有关助学政策
(一)经定点学校正式录取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学生,可享受定点学校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学生毕业后按照定向就业协议书规定到乡镇或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将退还在校期间学费,所需经费由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来自低保家庭或困难家庭的学生,定点学校、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卫生局应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三、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农村卫生队伍结构,是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的紧迫任务,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根本保障。各地应高度重视,结合辖区农村卫生队伍现状,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引导大学生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动员和吸引广大有志青年投身到农村医疗卫生一线,为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定向就业协议书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定向就业协议书
甲方(县卫生局)
(县人事局):
乙方(学 员):
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的通知》(苏卫科教[2009]4号)精神,经协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一、乙方参加江苏省高校统一入学考试并达到录取资格线后,由定点学校按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二、乙方学习结束后,甲方负责为乙方安排在辖区内乡镇或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工作安排确保有岗。
三、乙方须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岗位至少服务满5年,甲方根据乙方服务年限逐年退还在校期间学费。
四、甲方应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有关政策,逐步改善农村卫生人才生活待遇。
五、如乙方来自低保家庭或困难家庭,甲方应按需要与可能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六、如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获得学历或未按本协议规定从事农村卫生工作的,不享受学费退还政策。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送定点学校保存一份。
八、本协议由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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