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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财产权的性质及保护问题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
社会保障财产是公民基于社会保障权利义务关系获得的社会保障给付、各种福利津贴、救济款项和产品服务供给,包括货币资金、实物和服务等形态;这种财产具有基本保障性、强制性、特定对象性、统筹互济性、储存性和增值性以及经济福利性等特征;属于必要劳动加部分剩余劳动,具有消费基金和积累基金的混合性质,介于俱乐部产品、私人物品和社会化财产之间。
社会保障财产权是社会保障主体围绕或通过社会保障财产而建立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障财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由主体、内容、客体、性质以及合法性依据等权利要素组成。它是一种生存权利、法定权利、公法权利,具有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双重属性,在权利义务关系上呈现出非对等状态;而且综合考虑了经济学上权利产权的经济理性、社会学上关系产权的社会理性以及法律上的合法理性,来源于劳动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它是一条“从慈悲到正义”之路,是人类从原生态到交易合作的过程中稀缺资源配置的反映,是通过资源所有权的交换和转移而形成的。社会保障财产权是一种私有产权、俱乐部产权、公共产权和政府产权的混合产权,通过其权能的利益让渡和分割以及产权属性的公、私互动整合,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富有活力与持续性。
产权明晰、界定实效、得到保障是社会保障财产权保护的内在要求;明晰社会保障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权能结构是社会保障财产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与实现以及社会保障财产的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障财产权保护的核心,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制度设计(以积累制代替现收现付制)以及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等方面的努力。建立个人财产权是社保基金入市的产权基点,通过明晰储备基金、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等层次社保基金的产权性质和特征的差异,分类采取不同的投资运营策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过设立社保基金产权监督委员会,构建社会保障基金“产权监督、管理、营运”体系。养老保险财务模式的产权选择呈现混合趋向的态势,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绩效是社会保障财产权保护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