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2条关于“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由此,若是一代身份证丢失(损毁)或未录入指纹的二代身份证丢失(损毁)而补证的,是在录入指纹办理而代身份证后,由该机关通知或出具临时身份证办理单,方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若是申请补办已经录入指纹的二代身份证,则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无需再次录入指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