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还需要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吗?

2020-06-18 财经 117阅读
第9号准则“职工薪酬”首次对广义上的报酬进行了系统规范。其中第4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根据这种规定,已经能够推论出新准则之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即取消按14%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要求,据实列支。不过,由于原来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内容规范于企业财务通则,所以这个规定仍要由《企业财务通则》约定。
新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中已经没有了应付福利费及其计提的踪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颁布新财务通则答记者问时介绍,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财政部于2007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其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该通知还规定了应付福利费余额的相关内容处理规定,即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从税务角度看,目前对企业还在执行14%的比例(内资企业按工资的14%提取,外资企业在不超过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扣除),2007年后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即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会予以明确,企业利用提取14%福利费进行利润调节避税的手段已经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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