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有哪些?

2020-09-01 时事 135阅读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我国新《刑法》第八章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该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皆为国家工作人员。

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社会痼疾、世界公害,同其他犯罪相比,它具有职务犯罪和权钱交易两大特征。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世界格局的重大变化,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处于较大的社会变革运动,特别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更具有新的情况与特点。

一是权钱交易,行使职务与谋取私利相结合、权力行为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力的物化、商品化已经达到相当程度。

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最典型特征,也是政治和经济以某种扭曲的方式进行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掌握权力的一方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行使权力来谋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即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代价,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私欲。

二是贪污贿赂犯罪从自然人发展到单位、从经济部门蔓延到执法等部门,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在许多地方已经公开化、广泛化。

现阶段,一方面人们对贪污贿赂现象恨之入骨,深恶痛绝;另一方面,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日益严重,甚至社会上已形成普遍的贿赂风,并且凝固成一种心理定势,外化为行动习惯。

三是贪污贿赂犯罪呈持续上升趋势,大案、要案猛增,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

年代以前,几千元、上万元即为大案,县级干部即为要案;80年代,由上万元发展到十几万、几十万元、90年代,百万元以上大案已不为鲜见。特别是1995年查处的原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供其弟等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的腐败犯罪案件,为建国以来至今的第一大案,震惊海内外。

贪污贿赂犯罪的上升趋势,特别是大案要案剧增,大案要案合一的情况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组织等多重危害性,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其危害烈度,远远大于一般街头犯罪和简单的经济犯罪。

四是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狡猾,目的多样,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贪污贿赂犯罪大都属于智能犯罪。所以,犯罪分子的手段十分狡猾隐蔽。其一,犯罪分子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准和令人羡慕的职业、职务或社会地位,因而这些人犯罪前后总是想方设法变换作案手段,想方设法隐瞒其罪行,以逃避法律制裁。其二,适应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表现在一些犯罪分子善于利用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作为犯罪的工具。如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擅自非法转移他人银行储蓄账号,将其存款据为己有等。其三,现代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已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生存需要,因而腐败犯罪的目的和手段还从单向向双向、多向,从个体向纠合性发展。表现为内外勾结,里应外合。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这是由其多属职务犯罪,主体对抗性大,发案隐蔽,权钱交易的非法占有活动混杂在合法执行公务之中,经过谋划,作案现场少,侦查取证难,加以转轨时期法律政策不健全等所决定的。

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治当今世界,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已不是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弊端,而是各国、各地区共同面临的、急需治理的重要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的措施。国际上,联合国组织也很重视腐败犯罪问题,多次召开有关反贪污腐败的研讨会。贪污贿赂犯罪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广泛的政治、经济背景、有多方面的原因,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而不是采取一、两项措施,经过三年两载就能解决的。因此,我们应该把贪污贿赂犯罪放在一个社会、历史大背景之下去考察研究,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多方面的策略手段,综合治理,要总结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力求建立一个广泛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腐败犯罪的社会机制。

加强与完善反贪污贿赂立法,建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之下反腐倡廉的法律秩序与环境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市场经济下的贪污贿赂犯罪,不能靠简单的群众运动或行政命令去解决,而要靠法律。法律手段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手段。“开展一场有效打击贪污腐化的斗争,一个必要的条件是需要有一部充分的法规,禁止各种形式的对廉政和国民极为有害的官场舞弊行为。”离开法制建设,反腐败的对策就是一句空话。

继续建立、改革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公职人员队伍,提高公务人员自身的免疫力我们党和国家有着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我们在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根本上防治腐败犯罪现象的同时,也就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对于人,特别是公职人员思想、意识形成的辅助作用。要考虑到客观意识的渐近和关键作用,关心、爱护公职人员,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继续建立和完善反贪污贿赂犯罪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预防和控制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产生不受制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是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的公理。防治贪污贿赂等犯罪现象,个人的“自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个人的道德品质上,而必须通过更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在权力机构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建立和完善监察和监督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制限制人治,并保证这一机制的依法有序和有力运作。

发挥舆论和公众举报等社会力量,有效地限制和打击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滋生蔓延健全的舆论监督体系,是反腐败的重要警戒系统。舆论对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与矛盾保持着一种高度的敏感,舆论监督可以弥补现阶段法制建设、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和不足。

公众举报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接受、鼓励和保护公众对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查处的一种法律制度。实践证明,建立举报制度是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这里要特别注意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利益,对于因举报贪污受贿而遭受报复打击。

继续开展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原因和对策的深层理论探讨,不拘泥于对东西方现有理论的解释与说明。争取创新与突破,为反腐倡廉提供新的理论武器贪污贿赂等犯罪作为一种普遍持久的社会历史现象,对其根源(原因)和对策的理论研究与探讨从未停止过。人们试图用自己的理论来解释各国现代化进程中贪污腐败的根源,从而揭示消除腐败的根本道路。

贪污贿赂等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有宏观社会原因,又有微观社会原因,它又是一种个人行为,还包括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特别是世界观等方面的原因。它是一个多种因素造成的’综合病症‘。所以,我们必须从不同的方位、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去调查、研究和探讨腐败产生的原因与对策。近些年来,西方的寻租理论在我国的社会背景下发展起来,主张者甚众。但是,仅此是不够的,我们不仅要借鉴,而且要创新。要通过调查总结过去的和现有的反腐倡廉的新鲜活泼的经验教训,总结、借鉴现有的东、西方理论来创新,其根本目的是发展自己的理论,解决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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