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单位协商沟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要及时提交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家法律关于女职工孕期的相关法规规定。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通俗简单的理解,就是女职工在三期之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不得降低你的工资,也不可以安排你调岗至有职业危害或者劳动强度大的岗位。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能安排加班。但是有1个前提,你在岗期间不能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否则单位还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3、另外法律虽然规定,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但是员工可以随时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在三期之内自己提出辞职,那么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你任何经济补偿金以及产假工资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生育保险,也会随之中断的。那么这期间,你的生育保险报销,生育津贴,就都没有啦。。。。所以如果你在单位的压力之下,自己提辞职,那么会直接伤害到自己的权益。导致后续即使提交劳动仲裁维护权益,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利。慎重起见,一定不要主动提出离职。并且提醒单位,要求解除或者终止你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提交劳动仲裁,它将面临相关的赔偿。
4、除了法律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保护,还有一些相关的福利政策,是我们必须要了解的。首先是关于产假的规定。根据2016年新的新计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另外还有产前检查假14天,丈夫也可以享受产后护理假7-15天不等(根据当地政策执行),当然在此休假期间,工资都是照发的。(产假期间的工资单位可以申请生育津贴发放给职工,如果生育津贴少于职工月工资,则由单位补齐差额)
5、最后,解释下生育保险。在职员工都会缴纳生育保险,用于报销您在怀孕期间和生产期间的检查,分娩,手术费用,以及产假128天的津贴支付。但是有一个前提,生育保险必须是生产前连续一年或者10个月参保缴纳至生产的当月,才能享受保险待遇。如果中间中断了,或者生产的时候还未连续交够10个月,那么是没有办法报销的。因此如果您在孕期主动离职了,也就意味着你的生育保险没办法享受了。会损失多少钱呢?
6、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有四项:(一)产前检查费;(二)生育医疗费;(三)生育津贴;(四)计划生育手术费,一般大部分用到的都是前三项的报销。以天津为例,产前检查报销1100,生育医疗费,自然分娩3000剖腹产报销3600,生育津贴,就是您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日标准×享受天数,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基数(孩子出生当年)÷30.4计算。比如你产假128天,参保的工资基数是4000,那么生育津贴,就是4000/30.4*128=16842.1, 如果您所在的单位有给职工上商业保险,那么你还可以二次报销生产医疗费用。这些待遇享受的前提,都是您必须是在职员工,保险未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