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未签合伙协议,可否因投资经营认定事实合伙

2022-08-09 社会 151阅读

最高法判例:虽然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各地法院在裁判时均认为,虽然当事人之间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实质性特征的,即可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个人合伙关系。但何为具备合伙的实质性特征,各法院的裁判观点却不尽相同。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之间无书面合伙协议时如何认定合伙关系规定了严格的认定标准。但从实践中,合伙关系的认定标准有所降低。

主要裁判观点如下:

1、部分法院在裁判时认为,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中的两个以上特征即可认定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

2、实践中亦存在法院仅根据共同出资这一特征即认定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

3、实践中,仅有极少数法院在裁判时认为,不仅需同时满足合伙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特征,且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才能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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