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
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或者办理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前述车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第三十九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或者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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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指标申请
(依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需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增量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1个编码每期配置只能对应一种增量指标类型和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增量指标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增量指标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销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需要撤销或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申请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有周转指标使用需求的二手车企业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上一年度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信息以及相关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等凭证,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周转指标配置额度。
二手车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指标管理机构说明并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二手车企业取得周转指标配置额度后,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凭本市登记中小客车二手交易凭证向指标管理机构申领不超过可申请额度的周转指标。
失效和已回收的周转指标不计入可申请额度。
第三章 增量指标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持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
(二)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或者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在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3亿元,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实凭证;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注册登记企业,在本市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或者新开工3亿元以上商业投资项目,且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实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可以按照第(一)项规定确定可申请编码数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