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要确定当事人(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当事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害关系人通常要到民政残联部门为其申请残疾人证,由民政残联部门依法确认其残疾类别和等级,确定监护人;
3、监护人凭着上述出具的材料及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证明到公证处办理保证书公证。
4、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监护人提供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之规定,办理保证书公证是确定监护人承担责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5、最后,监护人凭着相关公证书和当事人房屋的相关证件等到房屋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详情请咨询【上海菁英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