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的人员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最高法院《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
二、回避的理由
刑诉法第28条:“(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192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职回避。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2年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特别关注:刑诉法中的近亲属不同于民诉法,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只及于审判人员。
三、回避的种类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四、回避的程序
公安司法人员在立案及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特别关注: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原作出该决定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在审判阶段,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法庭有权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如果申请回避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3、对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作出了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