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以商标注册后,为扩大使用到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应视为另一个商标,与原注册商标无关。未经商标局核准自行扩大注册商标原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就可能与他人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因此,注册商标扩大使用到即使属于同类的其他商品上,也应重新办理注册申请,然后送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