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布者:马登红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