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自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后才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法律是否予以支持

2020-06-23 社会 153阅读
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自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后才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对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但追回遗失物的权利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主张;如果超过二年期限的,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主张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如果受让人自愿返还原物的,这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所有的财物的处分权的合法行使,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返还原物的受让人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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