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中国于1992年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条约加入书中,中国强调防止核武器扩散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过程中的措施和步骤。
在1995年条约审议和延期大会上,中国支持条约无限期延长。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率团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钱其琛指出,中国支持条约关于推动核裁军、防止核扩散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的三大目标。多年来条约在遏制核扩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毋庸讳言,条约存在着局限性和缺陷,对缔约国规定了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有其不平衡之处。中国相信,随着在核裁军领域取得持续进展,各国之间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不断加强,条约的局限性和缺陷是可以逐步得到弥补和纠正的。钱其琛强调指出,条约无限期延长,不能理解为允许核国家有永远拥有核武器的特权。
作为条约缔约国,中国恪守条约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实现条约的三大目标作出了不懈努力和贡献。中国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并制定了核出口三原则,即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1997年5月,中国政府颁布《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及其相关技术,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1997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不得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国家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同时,中国参考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核出口控制清单,制定了《核出口管制清单》。1998年6月10日,中国政府颁布《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与核有关的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控制。
中国一贯支持和参与防止核扩散的国际合作,积极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1997年5月,中国派观察员出席作为多边核出口控制机制之一的“桑戈委员会”会议,并于同年10月正式加入该委员会。1998年9月,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就缔结保障监督协定的附加议定书达成一致,承诺向机构申报与无核武器国家进行核合作的有关情况。1998年12月31日,中国签署了该议定书。
中国一贯致力于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国际合作,主张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不应无视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益和要求,更不能采取双重标准,以防扩散为名,限制、妨碍各国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
(孔钧)
《人民日报》 (2000年06月08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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