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年报时出现一个企业警示清单认领退回要怎么解除

2020-05-19 财经 71阅读
预警信息的设置与解除
第七条 计算机自动设置(解除)预警信息程序,由市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操作意见,市局信息中心按规定编制。其中:
1、基层工商所对辖区内需认领或已认领的市局登记企业,核查(巡查)发现营业场所(住所)查无、地址不详、地址不正确的,由办理人员填写《工商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认领退回审批表》,经所长审核批准后退回市局业务主管部门自动实施预警设置。
2、企业预警情节消失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人工解除预警信息。
第八条 人工设置预警信息,应符合本办法预警情节,并依照职责按以下程序、权限办理:
1、基层工商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经营行为需要设置预警信息的,由检查人员填写《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预警设置审批表》,经所长审核批准,报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分县局信用办实施预警设置。
2、市局、分县局各部门依职责办理案件或监督管理需要设置预警的,由办理人员填写《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预警设置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预警设置。
3、市局、分县局因查办案件需要对辖区以外的企业设置预警的,由办案人员填写《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预警设置审批表》,部门或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按照公文流转程序告知具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实施预警设置。
4、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或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预警的,出具书面协助预警(执行)的函件后,由具体协助执行部门实施预警设置。
预警信息的解除。
(一)警示的解除。
1、本规定第五条第1、2项警示保留期限为1个月,期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自动解除警示;逾期未办理的,计算机自动对应转为锁定信息。
2、本规定第五条第3项警示保留期限不固定,待企业出质股权注销或被撤销后,自动解除警示。
3、本规定第五条第4项警示保留期限为5年,第五条第5-7项警示保留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解除。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警示期限的,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警示设置。警示期限未满,警示情节已消失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解除警示的,由警示提出部门填写《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预警解除审批表》,按原设置程序解除警示。
(二)锁定的解除。锁定情节已消失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解除锁定的,由锁定提出部门填写《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预警解除审批表》,按原设置程序解除锁定。
第十条 企业因多个原因而被设置多重预警的,一项预警的解除不应做为其它预警解除的条件,其它预警应在产生该项预警的警示情节或锁定情节消失后,再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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