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被公司的台湾主管开除了,正式员工,工作2年了,请问该怎么维权?
裁员需要注意,它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申报备案裁员条件: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裁员的程序要求: 1、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2、企业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根据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劳动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听取劳动部门的意见; 5、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备案须提供的材料:1、企业裁减人员报备表;2、职工分流安置方案;3、工会讨论结果和全体职工大会宣布的决议;4、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说明;5、企业主管部门(即各镇、街道、开发区劳动力管理站)意见;6、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7、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对于年终辞员,劳动法规定需要支付对应的年终奖金后再按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