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时间: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退伍安置(复员):
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3、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扩展资料:
兵种待遇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并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义务兵服役期间没有探亲假。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探亲的(通常为直系亲属病危或死亡的),但要经团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才行。
义务兵第一年军衔为列兵,第二年军衔为上等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