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将公司汽车开回家拒不归还如何定性
刘某系某私营公司职工,担任公司司机,因老板对其要求比较严格产生了辞职的念头,因其所开面包车是公司为享受惠农政策以他的名义购买的,遂开回家据为已有,并谎称顶帐顶来的,将该车交给其岳父干出租。公司多次打电话拒不归还,后关机失去联系,公司报案后将其抓获。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刘某是公司的职工,负责开车,利用开车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车辆开回家拒不归还,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汽车须经过户所有权才能转移,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刘某虽然将车开回了家,但汽车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他无法实现占有公司汽车的目的,系民事纠纷。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普通侵占罪,理由是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分化来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公司财产据为已有。本案刘某的行为与刘某的职务没有多大关系,也就是说不是必须利用职务便利才能达到犯罪目的,而且他也没有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这些较隐蔽的手段,而是将自己暂时保管的车辆开回家直接占有了,更符合普通侵占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后两种观点均有悖谬之处,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所有权,但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够罪的标准是一个概念上的错误,把公司车辆开回家拒不归还就是侵犯了公司对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认识也是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混为一谈,贪污罪往往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使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来达到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目的,所以实践中衡量是否构成贪污罪往往是看所有权有没有发生转移,财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转移,一般不认定是贪污,最起码也只是个未遂。贪污重在一个“污”字,手段上一般见不得人,但职务侵占重在一个“占”字,不排除由于建国后经济体制起源的原因,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客观表现形式往往如出一辙,但随着经济的多元化,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加之受金钱至上的影响,职务侵占罪有时可能会表现的很直接,从这个角度来看,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更有可比性,侵占罪是不考虑所有权转移不转移的,只要非法占有了,就构成犯罪。当然二者也有区别,侵占罪一般是先合理占有,后拒不归还,转化为非法占有;而职务侵占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就象本案,先是合理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一种是采取“污”的手段直接非法占有。但职务侵占和侵占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一个身份不同,本案刘某是公司职工,并且是司机,理应按职务侵占罪来定罪,而不能认定为普通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