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迁移材料手续:
一、申请人须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根据现行规定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迁移手续: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有效权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2、《(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及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3、迁(移)出地《居民户口簿》(系集体户口的,须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4、迁(移)入地《居民户口簿》;
5、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迁移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6、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书、《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7、迁移人与迁入地户主的关系证明(非亲属除外);
8、60岁以上老年人当面同意并签名的同意意见书;
9、迁移人的入户申请书;
10、申请非直系亲属户口迁移的,须提供离婚证明或房屋动迁、出售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11、户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联合签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12、劳教公安处、市局农场分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13、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上海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落户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