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设置了第1901 号“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有关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产清查后,第一步根据清查的结果按实存数调整有关财产物资的账户,使账实相符,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审批。
1、盘盈的现金、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
借:库存现金、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盘亏、毁损的现金、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盘亏的固定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
注: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二、第二步,,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从“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转出。
1、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
借:原材料等(按残料价值)
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差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余额)
2、盘盈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
三、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借:固定资产(重置成本)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