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动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薄或者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应当登记的新购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三)驾驶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禁止载人,驾驶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二人,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限载一名陪护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