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指两人以上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处、工作场所等地方,以非法手段殴打他人,造成轻重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且有三人及以上参与的行为。对于未满十八岁的人实施聚众斗殴罪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年龄因素:未满十八岁仍属于未成年人,其心智和行为能力相对成年人较弱,对此需考虑其年龄的影响;
2. 聚众人数:聚众斗殴罪中参与的人数越多,其结果所造成的危害也越大,对未成年人可能影响产生更大的影响;
3. 伤害情况:聚众斗殴罪所引发的伤害,如果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会被判得更重的刑罚,如果没有伤害,判决相对较轻;
4. 目的性:聚集社交、交友等正当目的,或者并非主动参与斗殴的人,可以从情节上予以考虑,判决相对较轻;
5. 悔罪表现:如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了悔改和认识其错误的态度,并进行了积极的补救,可在审理时予以考虑,判决可能相对宽容。
总体而言,针对未满十八岁的聚众斗殴罪行为,应根据具体情节,从未成年人的年龄、触犯情况、伤害情况、目的性、悔罪等不同方面来加以考虑,从而在合理适当的基础上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