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危险的概念:指在一定场合下,由于某种特殊条件或者别人的原因,可能对人身、财产等利益构成危险,而参与该场合的多个人员,都存在可能受到损害。
2.共同危险责任的承担:
(1) 各方之间应当积极开展协调,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
(2) 如果一旦发生损害,各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各方都没有过错,则可以均分损害赔偿责任;
(3) 如果某一方存在过错,则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其他影响赔偿的因素仍需考虑。
3.高空坠物的概念:指从高处掉落、坠落的对象,可能对地面人员或车辆造成直接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4.高空坠物责任的承担:
(1) 对于高空坠物事故,责任通常由造成事故的人或单位承担;
(2) 坠落物品所属的单位或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自身存在疏忽或者过失,则赔偿责任更为严重;
(3) 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或者不慎,也可能对赔偿有影响;
(4) 针对高空坠物事故,要求施工方和围护措施必须保证安全,如果不作为或者失职,则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