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大理寺是一个具有很高权力的法院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 审判案件:大理寺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之一,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重要民事纠纷。
2. 处理赏罚:大理寺负责对官员做法进行监管,并根据情况进行赏罚。若官员行为不当,大理寺可进行调查、审判并进行惩罚。
3. 管辖全国:大理寺在明代时期拥有广泛的辖区,其辖区覆盖全国各地的法院和巡视。同时,它还可以提出言官、御史等官员的弹劾。
4. 管理文书:大理寺是主管文书的机构,负责管理诉状、判决书等各类文书,将审订后的文书进行翰林院抄录口岸出关凭证给翰林学士阅览和核对。
总之,大理寺在明朝时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其职能涵盖诉讼、文书、赏罚、监管等多个方面。作为明代司法发展的重要部门之一,大理寺对当时的社会和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