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军人婚姻自愿协议离婚的规定,军人夫妻应在不破坏国防利益和军队安全的前提下,在婚姻关系破裂无法挽救时,可以自愿协议离婚。
2. 适用于部分强制离婚的情况,军人婚姻关系破裂不能调解的,上级军事机关有权把离婚案件交给军事法院依法处理。
3. 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军人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收入以及存款都应当平分。
4. 关于孩子抚养的规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尤为关键,其归属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如果由一方独自抚养,则应由对方支付抚养费。
5. 经济援助的规定,婚姻期间若一方因军事工作导致失去工作能力或丧失生命,则应给予长期的经济援助。
6. 长期分居离婚的规定,杨钟登记军籍的涉军人离婚申请较为特殊,若夫妻一方经物价部门核准属于军队大修、调装、二炮卫、防化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徐必须长期分离,则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7. 其他规定,如果涉案的军人一方在婚后入伍,在入伍前已有婚史,则被视为无效。同时,军人离婚不但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利益,也应当充分考虑家庭的结构和子女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