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机关。它的主要特点是具有行政强制性,因此在进行评定和给予国家赔偿时需要确定涉及到的具体机关。
看守所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专门用于收押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场所,属于刑罚执行机关。所以,看守所作为一个具体的行政机关,也有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责任。
具体来说,看守所在以下情况下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1. 对被羁押的公民实施挑衅、侮辱、殴打、非法搜查等行为,侵犯其人身自由、尊严等基本权利;
2. 未按规定时间对被羁押的公民进行释放或移交手续,导致其超期羁押;
3. 未按规定提供必要医疗保障或违反程序使其重大医疗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导致其身体受到损害或产生后遗症;
4. 未依法保护被羁押的公民的合法权利,使其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失等。
综上所述,看守所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也有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责任。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看守所受到不当对待或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看守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