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城市是由以下机构批准表彰的:
1.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文明办,根据国家文明城市建设规划,制定评选标准及考核指标,对所有申报城市进行审核评估。
2.国家文明城市建设委员会,由宣传部、经济部、民政部、卫生部、科技部等多个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
3.省级文明城市评选机构,根据国家的评选标准和考核指标,对本省范围内申报的城市进行初审和复审,推荐优秀城市向国家文明城市建设委员会申报。
4.市级文明城市评选机构,负责对本市进行自查,推荐优秀城市向省级文明城市评选机构申报。
5.公众参与,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建设,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意见,共同营造美好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