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是指当一家企业或个人宣告破产时,债权人之间在清算过程中获得资产分配的顺序。一般按照下述顺序:
1. 优先受偿债权:涵盖了受法律保护、申请破产程序以前担任监督员的人员工资、资本动员费等债权;
2. 立即受偿债权:包括申请破产程序以来工资、离职金、经营性贷款本金、租金等债权;
3. 普通受偿债权:指在前两项债权以后的债权,如供货商应收账款、社会贷款本金、政府税款等;
4. 股本上的要求的偿还:指股东为解决债务问题,主动承担自己所购买股份的损失。
由于每个国家的破产法规不同,具体的受偿顺序还有可能因环境而异。在中国,破产法规共分5章20条,其中第19条详细列出了不同类型债权人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