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击证人的证言:目击证人是指亲眼看到案发过程或具有瞬间印象的人,他们对案件的事实描述能够提供重要的证据。理想情况下,目击证人应当是第一手证据,在庭审中发挥重要作用。
2. 物证:物证是指那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DNA、指纹、血迹、毒品等。物证清晰、真实、完整,往往具有不可抗辩的力量。
3. 书证: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书面文件,如电子邮件、文字短信、合同、收据等。书证往往需要进一步的鉴定和解释,但它们可以提供现成的、客观的、具体的证据。
4.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了各种录音、录像、照片等。这些资料常常可以反映出案件的某些细节或者证实某些证言,从而为案件提供重要的支撑。
5. 停车记录器数据:随着科技的发展,车辆现在普遍装备了停车记录器,它们可以记录行车轨迹、车速、时间等信息。如果对于证据的要求比较精细,停车记录器的数据就可以提供很好的证据。
6. 案发现场勘查报告:案发现场勘查报告是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所进行的勘查,其中包含了现场环境、死者情况、现场物证等各种信息。这些信息有时候可以解除争议、理清案件事实。
7. 客观资料:客观资料指的是如气象站、通讯设备等完全不涉及人为干扰且具可靠性的资料,如交通监控录像、电话记录等。客观资料不仅具有证据价值,更能帮助法庭还原案件真相。
8. 专家意见:习惯上我们将对书证的鉴定及对物证的检验称之为专家意见。专家意见非常重要,有时候它们可以确定事实的真相,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9. 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态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或庭审阶段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则可以对犯罪事实的确认有一定帮助。
10. 其他证据:包括餐厅、酒店、超市等监控录像、车辆的GPS记录、银行卡刷卡记录、书信及电邮、上级单位检查记录、受害人伤情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为案件提供一定的佐证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