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中,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
婚姻无效包括以下情形:
1.双方有近亲关系的婚姻;
2.一方被判刑三年以上而婚姻未解除的婚姻;
3.一方有配偶而未离婚的婚姻;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等。
这些婚姻无效的情形都是由于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未符合法定条件,因此婚姻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其效力自始不存在。
而婚姻撤销则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某些原因需要撤销婚姻的情况。婚姻撤销包括以下情形:
1.双方协议离婚;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等导致无法继续维护婚姻关系的;
3.一方有严重违反婚姻义务导致另一方难以继续维护婚姻关系的;
4.家庭暴力等导致一方无法继续维护婚姻关系的。
这些情况下,婚姻关系仍然是合法的,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撤销。婚姻撤销并不能够对子女的权利产生影响,而婚姻无效则取消了原本不存在的婚姻关系。
因此,在我国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