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第67条第二款规定了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卖方可以随时通知买方发货,买方必须接受交付并支付货款的情形。具体来说,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期限约定:该款规定约束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期限的情况下,此前若没有约定期限,则不适用该规定。
2. 卖方发货通知:在期限约定内,卖方有权随时通知买方发货。
3. 买方接受交付:买方在收到发货通知后,必须接受交付并进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4. 必要条件:以上规定是在以下条件满足的前提下生效,即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且买方未能履行向卖方的已到期的支付义务。
5. 合理时间:卖方通知发货的时间应当足以使得买方能够及时进行支付,具体时间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民事法律进行判定。
总之,CISG第67条第二款规定了在买卖合同期限约定内,卖方可以通过通知买方发货的方式进行有效交付,同时买方必须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前提是货物符合约定条件且买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