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劳务出资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具体规定如下:
1. 股东可以以人力、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形式;
2. 劳务出资人应当与其他出资人一样享有相应的股权,但不得对公司的出资额进行升值;
3. 劳务出资人可以在出资期间享有劳务费用或股息分红,但须在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策后实施;
4. 一般情况下,劳务出资人的劳务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到期后可以以货币方式补足出资;若公司发生破产或者被撤销,则劳务出资人优先获得偿还,其余部分按照顺序偿还;
5. 劳务出资制度应当在企业合同中明确,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准。
总之,劳务出资制度为企业股东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出资方式,同时也需要明确具体条款以避免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