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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2022-07-10 157阅读
最佳答案
您好:一、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咨询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且您公司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则不可抵扣。二、广州市企业为三包期内的客户提供免费维修无需视同取得维修收入计征增值税;免费维修耗用的部分零配件,无需视同销售。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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