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扩展资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 工商总局负责中央本级公示系统建设工作。各省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工商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统一建设本辖区公示系统。
各省级工商部门按照“统一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在本辖区公示系统的协同监管平台中增加功能模块或在规定的功能模块中增加相应功能。
第二十一条 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在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级工商部门的使用授权,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在辖区内政府部门及各级工商部门的使用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