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结算后再发生的成本,需要继续计入开发成本。
1、如果开发成本已经结转开发产品,该开发产品未销售的,也需要通过开发成本进行过渡,转入开发产品。形成存货。
2、如果该开发产品已销售,通过开发成本进行过渡,转入开发产品。然后从开发产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并结转到当期损益。
3、销售跨年度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损益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或未对其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和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因此,虽有部分业主未持房地产专用收据换取正式发票,但是也要按收入确定的原则,将这部分预售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